2025年1月1日起,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连日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新政策一个接着一个。“山西人社”微信公众号对这些新政策进行了公布和解读。这些新政策有哪些特点?养老保险将发生怎样的变化?11月18日,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
享受病残津贴分三种情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规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职工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讲,职工享受病残津贴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月发放。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自2030年1月1日起,将通过10年时间逐步调整为20年。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继续按原计发办法发放。
第二种是按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月发放。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领取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后予以发放。
基础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有什么区别?基础养老金,又称统筹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标准通常与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相关。基本养老金是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缴费要求后,依法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它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因此,基础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种是按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一定的月数。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并根据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病残津贴领取月数,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传统意义上的病退将不再办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据此,病残津贴领取地与养老金领取地是一致的。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随之停止执行。
换言之,明年起,传统意义上的病退、退职手续将不再办理。但是,在《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原则上继续享受原病退、退职待遇。
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按照“先缴后补”模式,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